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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松英与贺战红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英,贺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杨松英,女,1977年8月14日生。被执行人贺战红,女,1973年1月11日生。杨松英申请执行贺战红健康权一案,依据本院(2014)卢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贺战红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朱金鹏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