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松英与贺战红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英,贺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杨松英,女,1977年8月14日生。被执行人贺战红,女,1973年1月11日生。杨松英申请执行贺战红健康权一案,依据本院(2014)卢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贺战红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朱金鹏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