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二终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宇与何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宇,何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二终字第000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宇。委托代理人:张淑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顺。委托代理人:王连河。上诉人刘宇因与被上诉人何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4)调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副庭长李国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姜福田、李铁刚参加评议。于2015年2月5日,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淑艳,何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连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刘宇通过银行汇款、信用卡还款等方式向何顺交付了现金合计人民币178,200.00元。仅对何顺承认在此款项中的现金人民币37,000.00元认定属于借款欠妥。对通过银行汇款、信用卡还款等方式交付现金178,200.00元的事实属于何种性质应进一步审查,同时法院应行驶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法院到金融机构查询核实权利,刘宇未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何顺应对接受上述款项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接受上述款项具有其合法性,合理性,否则承担对其不利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4)调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调兵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回刘宇。审 判 长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姜福田代理审判员 李铁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 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