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6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英与赵国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赵国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607-1号原告王英。被告赵国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诉被告赵国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30000元及第三人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国宾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第三人夏洪涛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新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