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511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守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