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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98号原告牟某某,男,汉族,公司职员。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无业,现下落不明。原告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牟某某诉称,与被告李某某在网络聊天时相识,2003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架,2006年被告离家出走不归,2008年,2009年被告曾要求协议离婚不果后,下落不明,经多方寻找,杳无音信。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互联网聊天相识,双方均系再婚,2003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7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均杳无音信。2015年1月16日,经我院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本区天水郡街道办事处瀛池社区居委会证明,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短,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对家庭不负责任,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全弟代理审判员  牛彤华人民陪审员  何成录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竞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