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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雷桂梅与山西教育宾馆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桂梅,山西教育宾馆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雷桂梅。被告山西教育宾馆,住所地太原迎泽区并州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祥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桂梅与被告山西教育宾馆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自己五十二岁,与被告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志人民陪审员 芝 涛人民陪审员 任思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增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