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广民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樊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0719号原告樊某,女,1979年6月17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9月11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判员 那兴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