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少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少民初字第22号原告孔某某,女,住曲阜市书院街道办事处。被告李某,男,住山东省滕州市界河镇。原告孔某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天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