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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伟奇诉被告高老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奇,高老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029-1号原告陈伟奇,男,1968年8月6日生。被告高老央,男,1952年3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奇诉被告高老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老央在本院的案件款1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高老央在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2984号生效判决书的部分案件款13000元;二、本次冻结的期限为1年。如仍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同时被告提供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继军代理审判员 :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宋子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