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桂堆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90********,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小学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跃吟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邱瑞波、黄丹丹,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1日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1辆车牌号为粤VEYX**的二轮摩托车,从揭阳市榕城区东二路往榕城区榕东街道办事处双彭村方向行驶,途经榕东街道办事处进贤门大道厚宅村路口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骑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黄某某驾车逃逸。当天23时左右,黄某某到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五级。2014年9月19日,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伤残评定书、归案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在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珠娜审 判 员 陈少彬人民陪审员 谢邓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