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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士宝与赵石勇、张统义、张元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士宝,赵石勇,张统义,张元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恢字第6号申请人:赵士宝,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石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统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元森,男,汉族,住齐河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士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石勇、张统义、张元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交接完毕,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焦商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