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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二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礼诉被告朱立新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礼,朱立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413号原告:王春礼。被告:朱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礼诉被告朱立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礼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仁德人民陪审员  孟俣彤人民陪审员  钟雅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