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礼诉被告朱立新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礼,朱立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413号原告:王春礼。被告:朱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礼诉被告朱立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礼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仁德人民陪审员 孟俣彤人民陪审员 钟雅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