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金香与被告李玉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香,李玉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周金香。被告李玉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香诉被告李玉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香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金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金香承担。审 判 长 杜庆丰审 判 员 高 勇人民陪审员 艾克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