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中民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郑云良与郑成德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云良,郑成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中民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云良,男,l968年8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郑俊文,男,1990年2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系郑云良之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成德,男,l963年4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伏月会,云南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郑云良因与被上诉人郑成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陆良县人民法院(2014)陆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云良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郑俊文,被上诉人郑成德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伏月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程序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陆良县人民法院(2014)陆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陆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退还上诉人郑云良。审 判 长 孙树平审 判 员 周梅芳代理审判员 曾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俊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