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吕伯华诉杨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伯华,杨洋,四川鑫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保字第35号原告吕伯华,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杨洋,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四川鑫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绿茵路6号梦想和居6幢2层2号。法定代表人杨尚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伯华诉被告杨洋、四川鑫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伯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杨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杨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淑玉审判员 胡振东审判员 张雪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