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殷某某,男,汉族,住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西安市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058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5元、执行费3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支付货款30000元,其它请求予以放弃,现已履行完毕。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杨民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王西江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