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方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744号原告方某。被告徐某。原告方某与被告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徐方XX。婚后,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原告于2012年11月、2013年8月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被告于2013年初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准离婚,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不要求被告给付抚育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次年8月21日生一女,取名徐方XX。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时有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先后于2012年11月、2013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初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被告自2013年初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婚生女由其直接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育费,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照准。至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方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婚生女徐方XX由原告方某直接抚养。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88)。审 判 长 展 飞代理审判员 凌 达人民陪审员 夏旭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