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86号原告陈某。被告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姚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