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丹丹与王城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丹丹,王城城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71号原告申丹丹,女,1991年7月18日生,汉族。被告王城城,男,1985年5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丹丹诉被告王城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丹丹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丹丹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丹丹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丹丹承担。审判员 田海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晋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