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98号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赵东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赵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梁正坚。委托代理人:卢XX、杨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XX,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赵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凤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司的委托代理人卢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12日与被告签订了协议,约定向其出售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XX号房,该商品房总价款1247306元。合同第三条对付款方式及期限进行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只支付了部分房款,现尚有773114元应付的房款并未依约按期支付。经原告多次催告,至今仍未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被告理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按期付款。现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房款773114元及违约金9354.68元(从2014年11月1日起暂计至2015年3月1日,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以逾期应付款日万分之二计���被告全部清偿完毕为止),共计782468.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XX在诉讼中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原告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赵XX签订《三水雅居乐雍景园认购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被告赵XX向原告购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XX号房屋,总价款1247306元。付款方式及期限为:第一期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1日内支付374192元,第二期于2014年11月1日前支付873114元。若逾期支付,“在180日之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超过18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出卖人解除协议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协议的,经出卖人同意,协议继续履行,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当日,被告支付房款374192元。2014年11月1日,被告支付房款100000元,尚余773114元未按期支付。2014年12月26日,原告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赵XX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226028005)。该合同与《三水雅居乐雍景园认购协议》内容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赵XX签订《三水雅居乐雍景园认购协议》及《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内容合法,属于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赵XX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剩余房款773114元,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773114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第二期873114元房款的支付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前,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时间起点应为2014年11月2日。原告要求被告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时间有误,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从2014年11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现被告已逾期超过180日,且原、被告均未明确要求解除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房款773114元,并以77311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支付从2014年1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812元,由被告赵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凤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颖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