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磊与张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张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张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燕,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赵玉景,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张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张磊承担。审 判 长 胡志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依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