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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洪建成、洪瑞霞与廖高明、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建成,洪瑞霞,廖高明,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268-1号原告洪建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苏伟、陈琼,系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瑞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苏伟、陈琼,系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高明,男,汉族。被告魏霞,女,汉族。原告洪建成、洪瑞霞诉被告廖高明、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洪建成、原告洪瑞霞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廖高明、被告魏霞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洪建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秀岛路XX号(1门),建筑面积257.26平方米房产,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本院认为,原告洪建成、洪瑞霞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廖高明、魏霞名下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洪建成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秀岛路XX号(1门),建筑面积257.26平方米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湘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