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连永胜与刁春伟、刁春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永胜,刁春蕾,刁春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82号申请人:连永胜,男,汉族,住龙口市。被申请人:刁春蕾,女,汉族,住龙口市。被申请人:刁春伟,男,汉族,住龙口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刁春伟位于龙口市新新家园楼房一栋(价值23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刁春伟位于龙口市新新家园楼房一栋。财产保全费167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