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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明浩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浩,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陈明浩,个体。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正勇,上海许正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浩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明浩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浩撤回对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9904元,由原告陈明浩承担。审判长 于 勇审判员 刘秀杰审判员 王金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