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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26号原告:王某。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