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镇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江来娣与周世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镇民初字第67号原告江某某,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张德平,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周某某,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江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俊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德平、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某诉称,2013年3月4日,原告以被告长期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在判决作出后的两年多时间里,被告从未停止过对原告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坏。被告分别于2013年7月8日、7月25日、7月29日、2015年2月26日来到原告在XX镇XX街开设的理发店,砸毁店内理发工具和其他财物,并将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强行抢去。原告开办的理发店全由原告独自购置,被告并未支付过一分半文。除毁坏财物外,被告还多次殴打原告,使原告生活在恐惧之中。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身份。2、户口本复印件,拟证明家庭情况。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登记声明书,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4、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被判决不准离婚。5、计生证明,拟证明生育情况。补充证据:报警回执,拟证明被告有事实家暴情况。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捏造事实,在判决不准离婚之后的两年时间里,原告与被告及女儿周某和睦生活在一起,且被告并未殴打过原告。其次,摩托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有使用权,并非原告所称的抢走。再次,原告经营的理发店系被告的工资开办,被告并未毁坏过财物。若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请求女儿归其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且由于被告是残疾人,被告的工资及财产已由原告转移,原告需补偿10万元。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残疾人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有听力残疾。经审理查明,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6月14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粤英结字010503479号。婚后两人未生育,于2005年抱养一女孩取名周某(2005年8月12日出生,已办理入户手续)。由于双方在生活中产生矛盾,原告江某某曾于2013年3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称无共同债权债务。庭审后,经征求周某意见,如若原、被告离婚,其希望同被告周某某一同生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结婚,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没有重视夫妻感情培养,造成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原告曾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能进一步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小孩抚养问题,虽然女儿周某系非亲生子女,但其出生几个月即被原、被告抱养并一起生活,且已办理入户手续,原、被告双方应当对女儿周某承担抚养义务。经征求周某意见,在原、被告离婚后,其希望同被告周某某一同生活,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江某某在庭审中增加要求被告周某某赔偿其2000元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同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女儿周某由被告周某某监护抚养,原告江某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当月起,在每月十五日前支付小孩周某抚养费500元直至被抚养人周某年满十八周岁。三、现存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俊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会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