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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奎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栾某甲与栾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某甲,栾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奎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栾某甲。被执行人栾某乙。申请执行人栾某甲与被执行人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奎开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张元香是栾某乙的妻子,其婚后的财产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栾某乙及妻子张元香银行存款×××元;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