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保字第18-1号申请人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市场路东巷5号。法定代表人韩萍,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A座27层3101室。法定代表人张晖,董事长。申请人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xxx股予以冻结。申请人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xxxx股xxxxxx股。申请人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腾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