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邢台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贺二小、张玉青、贺俊宽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贺二小,张玉青,贺俊宽,李建英,贺永其,王俊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246号原告邢台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晏家屯镇晏家屯村。法定代表人汪晶,董事长。被告贺二小。被告张玉青。被告贺俊宽。被告李建英。被告贺永其。被告王俊彦。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二小、张玉青、贺俊宽、李建英、贺永其、王俊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郭子彦审 判 员 陈 丽代理审判员 刘小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延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