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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邢台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贺二小、张玉青、贺俊宽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贺二小,张玉青,贺俊宽,李建英,贺永其,王俊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246号原告邢台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晏家屯镇晏家屯村。法定代表人汪晶,董事长。被告贺二小。被告张玉青。被告贺俊宽。被告李建英。被告贺永其。被告王俊彦。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二小、张玉青、贺俊宽、李建英、贺永其、王俊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郭子彦审 判 员  陈 丽代理审判员  刘小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延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