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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磁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左某。被告王某。原告左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左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草率结婚同居,婚后无子女。因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无共同语言,故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执,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2年2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争执后,被告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磁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3)磁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依然分居生活,互不尽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完全无和好可能。为此,特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2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出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2年农历3月13日,原、被告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王某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2013年,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磁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20000元,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明、结婚证明、中南村委会证明、(2013)磁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双方婚后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达2年以上,可知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经调解无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主张,因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索香军审判员杜睿人民陪审员赵广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王科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