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宋某某,女,生于1967年5月16日,汉族。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60年9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