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学忠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学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南小区15号楼。法定代表人谢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静超,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该单位总会计师。被告祁学忠,男。原告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学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静超、XX,被告祁学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三医院门诊及病房新建和配套工程主体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施工结束经审计,原、被告于2009年4月1日签订《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该工程由被告个人承包,自负盈亏,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另根据2013年3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祁学忠在该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由祁学忠本人偿还,与翔宇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然而,因该工程所涉及的多起案件,经有关法院裁判,要求原告承担对第三方的民事责任。依据以上合同及协议约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该欠款的给付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822,130.08元,其中利息221,295.14元。被告祁学忠辩称,我不同意给付,要求与原告重新对帐。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承包合同二份,协议书二份,证实被告应承担给付义务。被告质证无异议。2、(2009)龙民商初字第252号判决书、(2011)建民初字第1066号判决书、(2013)龙民商初字第393号调解书、(2012)龙民商初字第145号调解书,证实原告分别替被告给付16万余元、30万余元、4万余元、6万余元。被告质证对(2011)建民初字第1066号判决书的内容我已经给付120,000.00元,欠条我只欠20,000.00元,其余无异议。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协议书、会议纪要一份,证实利润分红抵欠款。原告质证该证据与本案无关。经审理查明,原告承包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三医院门诊及病房新建和配套工程主体建筑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祁学忠。双方于2009年4月1日签订《承包合同》,其中约定,该工程由被告个人承包,自负盈亏,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2013年3月21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约定:祁学忠在该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由祁学忠本人偿还,与翔宇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施工过程中经过法院判决(2009)龙民商初字第252号判决书原告偿还齐齐哈尔市中大金属有限公司货款158,500.00元,利息4,909.53元;(2011)建民初字第1066号判决书原告给付占长明、刘兆贵劳务费241,263.36元,利息56,000.00元;(2013)龙民商初字第393号调解书原告给付齐齐哈尔岷江经贸有限公司货款43,895.00元;(2012)龙民商初字第145号调解书原告给付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0,000.00元,上述合计544,567.89元。原告均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822,130.08元,其中利息221,295.14元。被告抗辩其中已履行一部分,但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承包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三医院门诊及病房新建和配套工程主体建筑工程后将其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祁学忠施工,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原告主张被告所欠工程款均已由其代为偿还,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祁学忠除(2011)建民初字第1066号判决书主张其已偿还部分,其余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款利息,因该项费用是原告怠于履行义务而产生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学忠给付原告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544,567.89元。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21.00元,原告承担2,776.00元,被告承担9,2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波审 判 员  田冬梅代理审判员  赵亚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