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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沈振文与常树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振文,常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沈振文,男,194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小西街烟糖家属院���被执行人:常树香,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中山路阁南段花园巷11号。在本院执行沈振文与常树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树香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宋坤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道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