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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彭群与陈跃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彭群,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跃明,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群诉被告陈跃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彭群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群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彭群负担。审 判 长  张 国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人民陪审员  黎兴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