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跃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磊鑫科技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跃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磊鑫科技有限公司,朱新尚,朱氏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09-1号原告:马鞍山跃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费本根,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涛涛,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文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磊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钱叶银,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朱新尚。被告:朱氏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RM1202CAPITOLCTR5-19JARDINE′SBAZAARCAUSEWAYBAYHK。法定代表人:朱新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马鞍山跃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磊鑫科技有限公司、朱新尚、朱氏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马鞍山跃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磊鑫科技有限公司、朱新尚、朱氏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了民事调解书,原告马鞍山跃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亦同意解除被告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新尚财产的查封或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新尚银行存款1100万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宋 毅代理审判员 周永龙代理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