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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杭州共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娟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娟,杭州共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共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佳伟。上诉人张娟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共远科技有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商初字第3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类型,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张娟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绍兴市越城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涉及公司本身利益,应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公司诉讼类型。张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