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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特字第0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彭立平、朱利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立平,朱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特字第01390号申请人彭立平。被申请人朱利,系申请人彭立平之妻。代理人童芝兰。申请人彭立平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朱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彭立平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朱利自1994年5月起精神失常,离家出走两个月,自言自语,喜怒无常,乱砸东西,故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朱利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彭立平为朱利的监护人。经审查:彭立平与朱利系夫妻关系。朱利自1994年因患有××先后在湖南省脑科医院、长沙市××医院等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0年7月20日,朱利因精神××领取了××人证,××等级为三级。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朱利因精神××经多次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彭立平申请宣告朱利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故本院对申请人彭立平的该项申请予以支持。在朱利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申请人彭立平作为朱利的配偶,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因此,指定彭立平担任朱利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判决如下:一、宣告朱利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彭立平为朱利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湘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