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曾晓廷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晓廷,男,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2015年3月6日英检刑诉字(2015)第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晓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扬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晓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曾晓廷和曾访娣(已被判刑)、朱钊华(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在英德市浛洸镇洭洲居委会新市场良友游戏机室娱乐期间,因曾晓廷要求店员蓝某园免费为其充值游戏分数未果,便使用凳子等物对店内的游戏机进行打砸。同在该店内游艺的“爆坚”(在逃,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等人见状便纠集多名人员欲教训曾晓廷,随即双方发生争执并发生打斗,曾晓廷伙同曾访娣、朱钊华等人用铁棍等将“爆坚”等人打跑后,又用铁棍等工具对“爆坚”等人驾驶的面包车、摩托车以及良友游戏机室的游戏机进行打砸,毁坏了该游戏机室的22台游戏机,并砸坏了“爆坚”等人驾驶的面包车车门和车窗玻璃以及3辆摩托车。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打砸的22台游戏机损失价值人民币9971元;被打砸的3辆摩托车损失价值人民币905元;被砸的面包车损失价值人民币7840元;合计损失价值人民币1871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晓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被害人的报警材料,有证人陈某玲、曾某科、林某东、蓝某娴、曾某星等人的证言;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抓获经过、英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毁坏财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晓廷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归案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晓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蓝伟明人民陪审员 林伯根人民陪审员 华宝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菲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