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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2052号原告温某某,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华,男,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争国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光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