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2052号原告温某某,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华,男,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争国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光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