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钱守平与史会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守平,史会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691号原告:钱守平,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街13楼2单元2层21号。身份证号码210311196005021858。被告:史会艳,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站前街79栋5单元2层64号16。身份证号码210303196703181226。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守平因与被告史会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守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申请,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守平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70000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7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55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1500元,故总计应退还1525元。)代理审判员 牟欢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