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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首创奥莱(昆山)置业有限公司与刘长利、刘艳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首创奥莱(昆山)置业有限公司,刘长利,刘艳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870号原告首创奥莱(昆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春旭路258号东安大厦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06321373-2。法定代表人钟北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平,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璐,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利。被告刘艳梅。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首创奥莱(昆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利、刘艳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首创奥莱(昆山)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首创奥莱(昆山)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4元、减半收取4652元,由原告首创奥莱(昆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