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周玉刚与常熟市南星剑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刚,常熟市南星剑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30号原告周玉刚。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南星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马泾路14号。法定代表人柯海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刚诉被告常熟市南星剑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刚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南星剑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周玉刚负担。审 判 长 姜壮志审 判 员 陶云芬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