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东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东民初字第47-1号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太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郑振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男。委托代理人任树志,男。被告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上窝寨村。法定代表人封桂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9.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殷晓涛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