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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长巡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沈某甲、沈某乙等与沈某丙、沈某丁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戊,沈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长巡民初字第97号原告:沈某甲。原告:沈某乙。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晓炳,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丙。被告:沈某丁。被告:沈某戊。被告:沈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甲、沈某乙与被告沈某丙、沈某丁、沈某戊、沈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甲、沈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某甲、沈某乙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朱邵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鑫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