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强诉被告李威、张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原告王强诉被告李威、张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17号原告:王强,男,1974年5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李威,男,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张晟,男,1971年12月07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诉被告李威、张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原告王强承担。审 判 长 周梁玉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译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