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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强诉被告李威、张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原告王强诉被告李威、张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17号原告:王强,男,1974年5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李威,男,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张晟,男,1971年12月07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诉被告李威、张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原告王强承担。审 判 长  周梁玉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译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