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毛业均与杨伟纠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业均,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毛业均,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杨伟,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2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法民终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伟所有的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人民南路支行622202231600391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伍佰元(¥5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