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欢启与陈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欢启,陈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30号原告:孙欢启,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飞龙,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敏,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明军,系被告弟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欢启与被告陈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欢启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欢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880元,由原告孙欢启承担。审 判 长 贾丽秋代理审判员 贾 民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