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杜春福与杜春福、王大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杜春福,王大法,白道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2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城胜利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福强,行长。被告杜春福。被告王大法。被告白道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诉被告杜春福、王大法、白道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光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