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百草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詹伟昌关于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州百草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詹伟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百草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广西柳州市城站路102号1号楼。被执行人:詹伟昌。本院在执行广西柳州百草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詹伟昌关于租赁合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执字第106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俭为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黄江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加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