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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25号原告:李某某,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汪某某,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汪某某离家外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汪某某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陈艳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刘燕飞 来源:百度搜索“”